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联方及关联方管理制度


为保证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百分之五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主要捐赠人,以及实际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基金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方和基金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在确定关联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理事、监事和其他关联人回避表决; (五)基金会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