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会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及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会资产,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募集捐赠资金、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和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基金会资产管理工作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申请使用我会基金和要求资助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按规定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立项,报理事长批准。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安全和稳定增值,应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方式将基金会本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产来源


第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主要包括: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国内外个人的捐赠;;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七条 本会依法、依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八条 募捐活动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十一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二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并顺广大捐赠者热心公益心愿,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利息等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每年按照利息的1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作为基金会办公、事业经费来源之一;专项基金及利息专项存储,单独核算,其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活动由我会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商定,年初制定计划,年终总结,每年进行财务决算。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七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九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占用受捐资金。


第六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办公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负责对捐款和专项基金及有关财务收支进行管理。基金会设会计、出纳各一名,进行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基金财务管理按《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专项捐赠收入;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由秘书长提出使用建议,由理事长、法人代表审查同意后用于资助。

第二十三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账、入库,帐物相符,专人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每年的增值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普通基金利息作为主要的业务经费来源,用于办公费及其他开支。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基金会资助支出,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由本会秘书长审查后报法人代表同意后方可支出;基金会办公、事业经费每年做出预算,经批准后,预算内支出,由理事长签字报销;超预算支出,须由秘书长提出报告,报理事长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按民政部规定,每年请民政部指定的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每年总结,做出财务决算,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章 基金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由理事长批准正式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提出修订建议,报理事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