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会计信息能真实、可靠地反映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状况,保证基金会各项资产完整、有序、有效流动和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三)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三条 对信息质量进行监督

(一)本基金会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如实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四条 接受国家、 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二)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