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招募与管理条例


为配合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日常工作,进一步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相关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开展,使基金会的志愿者队伍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规模化,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参考《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上海志愿者服务条例》等材料,特制定本条例,以适用于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的相关招募与管理工作。 第一章 志愿者的招募 1.1 招募对象 面向兴伟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在职员工和社会人士招募。 1.2 志愿者招募流程 志愿者的招募遵循自愿原则,每次志愿活动前,可关注基金会相关平台参与志愿活动报名,并在指定时间内将志愿者申请表格交至基金会办公室登记,等待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1)报名者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名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基金会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该报名申请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面试等筛选环节; (3)基金会给予审核合格、通过面试的志愿者进行规定项目的培训; (4)基金会根据最终招募名单建立或更新志愿者档案。 第二章 志愿者的管理 2.1 工作要求与义务 (1)志愿者应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注重文明礼貌,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2)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3)志愿者在服务中要服从安排,认同基金会文化,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4)志愿者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在职员工和社会人士,志愿者的招募及管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5)志愿者的服务时间与内容根据志愿者申请时的意愿及基金会总体调配情况而定; (6)志愿者工作认定、奖励、证书或者工作证明,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格式和形式,在对志愿者完成工作情况、活动记录、出勤情况、服务态度等进行考核后,经基金会秘书长签署意见,给予志愿者各种证明; (7)如果志愿者的行为违背了基金会的指示或超出了基金会所指示的范围而造成第三方或相关方的损失,那么该损失由志愿者自行承担,且基金会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2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团志愿者的培训及相关实践活动; (2)视服务内容与时间,可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保险、路费补贴等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基金会其他相关组织提供的服务机会; (4)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5)志愿者对基金会的组织决定或其它事宜有严重异议的,可以向基金会提供正式书面的申诉材料; (6)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2.3 志愿者及服务经历的认证 志愿服务的认证用于证明志愿者的身份及服务经历,便于组织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进行统计记录。志愿者参加基金会认可的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的部门(项目)予以认定并进行工作时记录累加。志愿服务认证原则上由基金会统一制作,根据各部门(项目)、志愿者个人的申请发放。 2.4 激励与表彰 为鼓励兴伟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在职员工和社会人士更多、更好地服务校园、服务社会,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进一步发扬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关爱精神,特制定基金会星级志愿者评选制度。 2.4.1 评选条件 (1)凡在基金会登记并参加过实际服务工作的志愿者均可参加评选; (2)认可基金会团队文化,拥有志愿者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3)在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良或突出,各级组织单位的评价度高。 2.4.2 评选办法 (1)评选本着公平、公正、负责的态度,对所有参与评选的个人通过严格审核和评定,评选出星级志愿者; (2)每位志愿者根据其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在每次服务过程中可获得不等的积分,积分的授予由基金会共同决定,报行政部备案存档; (3)在每年六月,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在自愿参与评选的条件下,参选个人提供参加志愿者活动的相关证明、组织单位评价,并填写评优申请表格(详见“附件2”),并准备1500字以上图文材料。 2.4.3 评选监督 (1)评选由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组成评审小组; (2)在评选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4.4 奖励办法 对获得星级志愿者称号者颁发星级志愿者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