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七条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组建投资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校友等组成,作为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智囊团,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具体的投资方案进行考察,形成书面的考察报告; (三)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提供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决策; (四)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审核投资合同、协议;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九条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理事会授权投资专家委员会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计划也必须报理事会决策,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仍由理事会承担。 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十条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投资情况。 第十一条基金会投资方案履行理事会决策前需征求学校财务部门,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授权组织实施。 第三章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三条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四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四)投资不动产。 第十六条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七条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九条基金会资产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可用于银行活期、定期存款、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 (二)委托投资应基于捐赠者(投资人)的意愿(协议中明确); (三)投资项目超过上述范围的,经投资专家委员会审议,报财务处、法制办审核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投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